因為志願服務法有規定阿!
志願服務法第16條是這樣說的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…」,所以運用單位要幫志工投保喔!
衛生福利部目前與 2家 保險公司簽訂共同供應契約,以全國志工人數壓低保費,請多加利用喔!
111年度決標廠商分為2組:
1.特定傷害保險(6項):執行勤務期間,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。
特定傷害保險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接,本市窗口聯絡電話如下:
聯絡人 | 電話 | 分機 | 電子信箱 |
李倫理 | (02)2507-5335 | 209 | |
曾怡傑 | (02)2627-2026 | 151 | |
陳信志 | (02)2828-7010 | 124 |
2.普通傷害保險(3項):全日24小時。
普通傷害保險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接,本市窗口聯絡電話如下:
聯絡人 | 電話 | 分機 | 電子信箱 |
張祐誠 | (02)2392-1121 | 2585 | |
吳啟文 | (02)2392-1121 | 2748 | |
洪寶玉 | (02)2392-1121 | 2744 |
當然要!
不管是那一家保險公司,承保對象都是「於投保本契約之各機關、學校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之領冊志工(包含各類別志工),並記載於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者。」
當然要!
志工在哪個運用單位服務,保障範圍僅就在該單位服勤的時候,在別的單位是無法申請理賠喔!所以在不同單位服務需要分別加保!
可以啊! 只要符合保險承保與理賠範圍,兩者皆可理賠。
當然不行!
因履約之條件為執行志工服務工作或以支援活動服務工作為內容;但若屬服務工作的話,志工保險還是在承保與理賠範圍內喔!
當然要!
志工視同工作人員,因此不在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障範圍,一但志工在場地發生意外,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沒有理賠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