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服務計畫核備

各運用單位於服務前應擬定志願服務計畫,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、訓練、管理、運用、輔導、考核及其服務項目。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,各類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:

一、於本市提供志願服務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:

    1. 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,應於運用前,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,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。
    2. 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,免於運用申請備案,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,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二、本市各級政府機關、機構、公立學校: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,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請每年度年初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,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局,俾利完成年度備查。

三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、備查時,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,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。

一、為簡化申請流程,自108年7月1日起,臺北市志願服務計畫申請改採線上申請,免備公文,申請流程請參閱附件臺北市志願服務運用計畫申請流程檔案。

二、擬申請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單位,請至「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」(https://cv101.gov.taipei/),詳細的操作步驟請參閱附件系統運用計畫申請步驟檔案。

三、申請操作上若有任何問題,請電洽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(02-23023993),或加入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官方Line帳號(https://line.me/R/ti/p/%40jxu1905e)直接線上提出問題。

一、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(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免)

二、組織章程(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免)

  • 社會福利類、綜合類運用單位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
  • 其他類別請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