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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獎勵申請】臺北市113年推動高齡志工培力獎勵方案計畫(一)高齡志工靈性教育訓練 發佈單位:   發佈日期:2024/02/15

  • 目的

為實踐我國高齡白皮書政策,推動高齡者靈性照顧、參與志願服務增進社會連結,擬邀本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開設以「高齡志工靈性教育」為主題之訓練課程。

  • 計畫內容
  • 推動靈性照顧督導訓練課程
  • 獎勵本市運用單位辦理高齡志工靈性教育訓練講師費
  • 辦理期程

即日起至民國113630

  • 辦理單位
  • 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社會局
  • 承辦單位: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
  • 計畫說明
    • 高齡志工靈性教育訓練

為推廣本市從事志願服務者認識靈性教育,鼓勵本市運用單位主動針對所屬志工開設靈性教育相關課程,訓練方式不限,可為課堂學習課程、實務操作課程或工作坊等形式。

  • 提案申請對象

須以臺北市12行政區為方案執行範圍,且為本市完成志願服務備案之運用單位。

  • 獎勵規定
    • 辦理高齡志工靈性教育訓練:
  1. 每案訓練時數至少達3小時。
  2. 每案按課程內容酌予核給獎勵金最高2萬元,且核定獎勵金額不超過方案編列所需費用,。
  3. 本項預計獎勵15案
  • 提案內容及申請程序
    • 高齡志工靈性教育訓練:
  1. 須於訓練辦理日前15天以提案計畫書提出申請。
  2. 提案計劃書須包含以下內容:
  • 辦理單位簡介
  • 辦理時間地點
  • 預計參與人數
  • 課程講師資料
  • 經費預算表
  • 課程效益評估 (如未來可能運用方向等)
  • 志願服務備案證明 (可於志工管理整合平台下載)
  1. 填妥訓練獎勵相關資料後,以E-mail方式寄到cv101.taipei@gmail.com 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電子信箱。
  • 評審作業
  • 評審方式:
  1. 承辦單位先就申請資格、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。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者,不予受理。
  2. 邀請專家學者及中心人員組成評審小組,審核青銀人力互助志願服務方案計畫及獎勵金額。
  • 高齡志工靈性教育訓練評審標準:

以申請案之團隊所邀請的講師資歷、課程內容、培訓人數、後續成效等項目核給獎勵金,評審標準如下:

評審項目

具體內容

完整性(30%)

課程內容的完整性。

契合性(40%)

師資與課程內容與靈性照顧政策的契合度。

影響性(30%)

預計參與的人數與未來發展規劃。

  • 評審結果:由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、電話通聯、公文函知等方式通知。
  • 保險
    • 高齡志工靈性教育訓練

訓練開始前應為辦理訓練之場地投保公共意外險,或為參與訓練之人員辦理保險,未依規定保險者,直接取消獎勵金之獎勵。

  • 結案及撥款
  • 訓練及服務街應於方案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備公文辦理結案:

1.執行成果:

成果報告表。

保險證明文件(繳費收據影本)。

參與人員名冊
(訓練請檢附參訓人員簽到表,服務方案請檢附志工名冊)。

3.領據。

4.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。

  • 上開文件與資料經審查通過後,核撥獎勵金予團體。
  • 計畫督導及成效檢視
  • 主辦單位得以實地訪視或其他方式,了解及記錄各方案執行情形。
  • 主辦單位於方案執行期間,得不定時派員前往辦理地點訪視,瞭解服務績效,做為後續推動之參考。
  • 成果發表與獎勵

本案預計於113年度下半年辦理成果發表競賽活動,競賽活動詳細規劃將於113年6月30日前公告,評比績優團隊將另外致贈獎金。

  • 違規處理

若有下列情事,主辦單位得視情節酌予扣減獎勵金額,或取消獎勵資格,如已請領者,應於取消獎勵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款項,逾期未償還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逕送強制執行,且二年內不得再提案本計畫之申請:

  •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。
  • 全部或部分計畫因故未執行。
  • 未依規定辦理結案,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。
  • 同一服務方案計畫如已其他計畫經費獎勵,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申請。重複申請案件經查證屬實,將取消獎勵。若團隊已請領者須將款項繳回。
  • 除遇特殊不可抗力之原因(如颱風、地震、天災等因素) ,未依期限執行完成。
  • 未辦理保險者,不核撥獎勵;保額不足,將視情形酌予扣減獎勵金。
  • 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成效檢視作業,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。
  • 於活動期間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,或有不當行為者。
  • 其他注意事項
  • 受訓練或服務方案獎勵單位所提供文字、圖片、影片,視為同意授予主辦單位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,主辦單位享有在任何地點、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,不需支付任何費用,並有權將其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。
  • 受志願服務活動獎勵單位於服務前留意有關天災最新動態,預防天災影響所有服務參與者人身安全。
  •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,或繼續執行將不利服務方案整體效益時,受獎勵單位得提出具體理由停辦方案;所稱之「不可抗力」情形係指任何因不能控制之情形如戰爭、暴動、禁運、罷工、颱風、水災、地震、流行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,致不能執行服務方案者。

申請資料及表格請參考附件檔案​​​​​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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