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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6/1~6/15第2梯次申請 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補助 改採函送方式申請 發佈單位:   發佈日期:2024/04/23

【6/1~6/15 第2梯次申請113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補助 改採函送方式申請

※因應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系統更換,本補助第2梯次申請改採函送方式,以受理順序辦理,至經費用罊為止※

*洽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陳小姐

*聯絡電話: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轉1633

*地址: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

壹、服務內容:

    一、一般性補助: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,每單位每年補助以1案為限,且最多補助新臺幣(以下            同)5萬元,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20%經費,補助內容如下:

     (一)補助項目:

  1.    1.志工基礎訓練。
  2.    2.志工特殊訓練。
  3.    3.志工在職訓練。
  4. (二)補助內容及標準:
  5.       1.專家學者出席費:每次最高2,500元,申請單位內聘人員及本局人員,不得支給出席費。
  6.    2.講師鐘點費: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2,000元,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1,000元,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內聘
  7.      人員支給;本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。
  8.    3.印刷費:以印製訓練教材、講義為限。
  9.    4.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。
  10.    5.雜支:文具、茶水、郵資等。
  11. 二、政策性補助:配合高齡社會白皮書,以辦理提升高齡者靈性照顧之教育訓練方案為優先,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,最高補
  12.     助申請案件總經費100%。補助項目及補助內容同一般性補助。
  13. 三、其他規定:
  14.  (一)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,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志工,核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參
  15.        訓人員。
  16.  (二)教育訓練需於113年11月15日前辦理完畢。
  17. 四、申請期間:第2梯次-113年6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,並於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進行審查。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,本局
  18.     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。 

貳、服務對象: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、機構或團體,並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向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      且前1年度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者

參、應備文件:申請單位請備妥下列資料1份,以正式公文檢附下件文件送至本局社會工作科辦理,逾期不受理。

     一、申請表及計畫書。

     二、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。

     三、申請單位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。但成立未滿2年者,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。

     四、事前揭露表:若屬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填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寫事前揭露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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